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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合法吗?

责任编辑:人气:0发表时间:2015-07-25 【
有的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时擅自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风险抵押金”、“培训费”、“集资款”、“服装费”等现金或实物,尤其对接触贵重物品或现金的工作岗位,企业往往对新招用的陌生员工有不信任感,向新员工收取保证金或风险抵押金作为担保,以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和抵押金及相关物品。

《劳动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关系和一般民事关系不同。民事协议的当事人一般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劳动部下发的《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你所说的企业方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劳动者在与相关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如果用人单位非法收取各种费用的,是不合法的行为,应注意保留证据,并及时保护自己的权利。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若未交,可以不交;若已经交了,可以要求厂方退还,或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单位收取保证金往往具有一定的强迫性,而劳动者往往是弱者,为了能够在单位正常工作只得无条件服从,而收钱的单位正利用了劳动者的这一点,并不考虑是否出自劳动者本人自愿。因此,这种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与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相违背,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服装费、培训费、资料费等应列入公司正常的运营成本,公司产品(样品)、劳动工具、工作服装等可要求职工离职后归还,造成损失的也可要求赔偿,但不能以此为由向职工收取押金。此外,用人单位一律不准向应聘人员收取“中介费”、“报名费”等,公司直接安排的体检费用也应由公司承担。对于出资培训的劳动者可以按规定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但不能向在职的劳动者收取培训费。

小赵所在的公司收取风险押金的行为是违法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意思表示结果,但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劳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关于风险抵押金的合同条款正是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导致的无效劳动合同条款。而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因此整个劳动合同是有效的,企业应当将因该合同无效部分取得的风险抵押金2000元返还。同时,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该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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